|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 |
| 【颁布日期】1985.06.27 |
【实施日期】1985.07.15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时 效 性】有效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司法部(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实时参照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自1981年我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8位律师办理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有关证实以来,他们作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联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去年12月我部派出公证工作者小组赴港,就有关业务问题与8位律师交换了意见,现将双方确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止、识别伪造8位律师出具的证实问题 据各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反映,伪造8位律师出具的证实的现象屡有发生。为维护8位律师的声誉和保证公证书的真实性,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除出具收养子女、未婚证实按原商定的统一的证实格式办证外,其他证实,每位律师均按自己统一格式办证。 (二)凡8位律师出具的证实,均由律师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能由他人代签。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三)8位律师应将其出具的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到文书使用单位,以使查核。如: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证实,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收养子女、财产继续等证实,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公证处;有关诉讼的证实,寄到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四)文书接受单位如对8位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无法辨认真伪,可将原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治理处辨认。如仍难以确认,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治理处与香港经办律师联系,将公证书的影印件寄给经办律师(原件保存),由经办律师作出辨明真伪的答复。
二、关于香港8位律师办理证实的程序问题 据各地公证处反映,由于对香港8位律师办理证实的程序不了解,因而有时对一些证实的真实性发生怀疑。几年来,香港8位律师为保证证实文书的真实性,摸索总结了一套办证程序,主要是: (一)由申请人交验自己的身份证,并提供与自己所申办的证实有关的证件材料。 (二)在香港法律答应的情况下,8位律师向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提证的证件材料。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件材料,律师则在声明书上注明:“据当事人称,有关之××文件现已遗失”;或“据当事人称,有关之××文件现存于××处”;或“当事人未能出示有关之证实文件”等等,以引起接受文书单位的注重,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申办到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所需的证实,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证件材料,律师则不予办理证实。 (三)由律师为申请人起草声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再次到律师行交验身份证,并在声明书上签字,经律师证实本人签字属实后,即可制作公证书(包括若干份副本)。
三、关于扩大8位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问题 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实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已不适应港澳同胞与内地民间往来的需要,也不适应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均可由8位律师办理。 (二)公证机关在受理内地与香港的一些公司、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时,如有需要,可要求港方当事人提供下列由8位律师出具的证实:该公司或企业登记注册记录的证实;银行资信情况证实;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委托书的证实;公司或企业纳税情况的证实;银行担保证实等等。 (三)港澳同胞因婚姻、财产等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答辩书、意见书、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实。 (四)香港的公司、企业因经济合同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法人登记注册证、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实。
四、以上通知自1985年7月15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公证律师司。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