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关于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5.06.08
【实施日期】
1985.06.08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时 效 性】
失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84)沪高民他字第13号请示收悉.关于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可否答应的问题,我院经研究并征求外交部领事司、条法司的意见认为:
一、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可以准许.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你院请示中所提原居住在我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民尤塔·毛雷尔,在其回国后,欲委托在上海市任教的本国人或本国驻上海领事馆工作人员,担任她离婚诉讼中代理人的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此复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