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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5.04.04
【实施日期】
1985.04.04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请示的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由最先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预交。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
(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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