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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5.02.24
【实施日期】
1985.02.24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失效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续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续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假如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托该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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