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3.02.07
【实施日期】
1983.02.07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时 效 性】
失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六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六十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