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
 |
| |
| 【颁布日期】1974.07.06 |
【实施日期】1974.07.06 |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办公室 |
【时 效 性】有效 |
|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实”、“工作证实”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办。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实”“工作证实”的几点意见 (1974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最近,我们收到地方法院和公证处寄来办理认证的“学历证实”和“工作证实”,其中有的没有说明申请人被批准出国,是探亲,还是定居,因而需要逐件去函查询,另有些地方法院和公证处也来函询问,哪些人可办“学历证实”或“工作证实”的问题。
据了解,出国的人申办“学历证实”或“工作证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国外升学、谋职。他们中不少人原系我国家干部或职工。这些人有的是出国探亲,有的是定居。按有关归侨职工出国探亲假和工资待遇等规定,凡是出国探亲的,在假期内原工作单位为他们留职留薪;超假半年内虽停薪但仍为其留职。在这种情况下,发给“学历证实”或“工作证实”,他们凭此在国外升学、就业,势必造成一个人既是我国家干部或职工,同时又是外国企业的职工,这是不合理的。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我们建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下列情况可出具“学历证实”或“工作证实”: (一)凡出国定居,并在原工作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者; (二)凡出国探亲,逾假不归,原工作单位已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者; (三)出国探亲后,本人来信或委托其亲友向原工作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者; (四)凡随其父母出国的在学子女,需在国外继续升学者,可为其出具“学历证实”。
二、下列情况不予出具“学历证实”或“工作证实”: (一)凡出国探亲者; (二)出国前,未办理退职手续者; (三)本人自国外来信申请离职,但原工作单位尚未批准者; (四)本人逾假不归,原工作单位尚未作自动离职处理者。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通知各地方法院和公证处。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