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63.06.28
【实施日期】
1963.06.28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
此复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