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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8.02.12
【实施日期】
1958.02.12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1日民二(57)字第393号报告及附卷均收悉。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假如他们愿意回大陆居住,只须持在港、澳居住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居住证等),即可向我边防检查机关领取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往目的地申报户口。此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来文所举黄琴芳与尹凯宜离婚一案,被告人尹凯宜即愿回乡,法院可即告知他上述回乡应注重的事项,并限期回来在案件审理时出庭;同时,还可向他提出如无故拖延不回,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假如被告人逾期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回来,即缺席判决。至于判决书的送达方法,可仍参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抄送你院)所提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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