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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0.08.22
【实施日期】
1990.08.22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时 效 性】
有效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来的《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收阅。同意你司意见,即对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附: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向我司请示:在处理团伙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从犯被劳动教养,而主犯却被检、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况,不利于对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议对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可以再予劳动教养的处理。
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其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较大,虽不给予刑罚处罚,但并不等于不能适用其他处罚,对其中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对此有何意见,望尽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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