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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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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3.09.05 |
【实施日期】1983.09.05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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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管所,非凡是城市看管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头”“狱霸”,肆意欺压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们活活打死;还有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屡犯带头煽动哄监闹狱,组织越狱、脱逃,教唆对抗审讯,传授作案伎俩等等。对他们的这些犯罪活动,过去虽有制裁,但由于打击不力,看管不严,治理不善,以致一些看管所的秩序相当混乱,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就破坏了监管工作的秩序,甚至会把看管所变成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对于这些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必须果断打击,从重从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主要对象: 1.组织越狱和脱逃的; 2.煽动、组织哄监闹狱的主犯; 3.行凶、殴打看管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4.行凶、殴打其他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6.策划、唆使、煽动对抗审讯、审判和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管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1.在预审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连同该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2.在起诉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取证,补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3.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4.在看管所羁押的已决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三、各地在打击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选择典型案例在看管所召开宣判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的治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积极进行拯救争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发生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看管所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对看管所工作也要进行整顿,健全、建立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治理,改变看管所的混乱状态,把看管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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