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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1983.08.04
【实施日期】
1983.08.04
【颁布单位】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公安、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果断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教师和学生的犯罪分子,必须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欺侮、殴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作出严厉处理,不能手软。对典型罪犯的处理要在当地开大会公布,以张扬法纪,震慑坏人,教育群众。对偷拿学校公物,破坏学校设备的违法人员,也要给予应得的处罚,绝不能纵容不管。
二、各级党政干部,非凡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袒护、纵容、欺侮、殴打、伤害教师的肇事者和凶手。如知法犯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与农村、城镇基层干部、群众的纠纷,应立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及时妥善处理,不要不闻不问,拖延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起搞好校内秩序的责任。遇有欺侮、殴打、伤害教师事件,应迅即上报有关领导和政法公安机关,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从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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