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2.09.08
【实施日期】
1982.09.08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失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2〕湘法发字第15号请示已收悉。关于你省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犯罪分子唐忠富在交“群众监督劳动”时,曾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在待遇上停发了工资。因此,可以参照我院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办理,即:作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非凡问题,对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办法是以“群众监督劳动”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