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日期】
1963.03.21
【实施日期】
1963.03.2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有些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再请示关于无期徒刑罪犯在通常情况下需服刑几年才能考虑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把握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避免各地发生不一致现象,确定一个在通常情况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由内部把握,是有必要的。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我们认为:公安部1953年的指示中规定的二年的期限仍然应该遵行。这样规定也和死缓罪犯减刑的最低服刑期相一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今后,在通常情况下,对无期徒刑罪犯看他在改造中的表现考虑减刑,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