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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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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江苏省政法三机关《关于打击投机盗窃活动中追赃情况通报》的意见
【颁布日期】
1962.06.29
【实施日期】
1962.06.29
【颁布单位】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
【时 效 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在同投机、盗窃分子作斗争中,注重要投机、盗窃分子退赃是必要的。但是,这项工作很复杂、政策性很强,应该非凡慎重。打击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大犯、惯犯和集团犯罪案件,切不可扩大了打击面,也不要把追赃的面扩大了,不要规定追赃比例。并且在领导上要从严控制,防止乱追、硬逼造成违法乱纪。在具体执行时,一方面对应该追和可能追回的赃款、赃物尽量追回,另方面对有些确实无法追回的就不必要求过死,非凡在没收财产做为抵偿时,防止使没有参与犯罪的家属,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生活上遭受困难。一般要其抵偿的应只限于由赃款赃物直接变为其财产的部分。以上请你们研究,有何意见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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