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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58.04.07
【实施日期】
1958.04.07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4日普刑上字第70号、1958年2月9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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