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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58.04.01
【实施日期】
1958.04.0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全国选举工作,各地已在开始进行。各地人民法院应该把保障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特根据党和国家历次关于在选举工作中剥夺犯罪分子和坏分子的选举权利的指示精神和各地人民法院历来处理这种案件的实践经验,就有关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不予追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般仍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二、对于刑满释放而原判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已执行期满的反革命分子,应该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人民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三、对于在社会主义大辩论中被重新戴上反革命帽子的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四、对于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五、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坏分子,假如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六、依法判处管制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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