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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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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日期】
1957.10.05
【实施日期】
1957.10.05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时 效 性】
失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本年7月27日电悉。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为了防止草率减刑、假释的现象,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仍应按照我院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执行。你省将某些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授权基层人民法院审批的作法,应予改变。来文所提处理距离中级人民法院较远的劳改单位的减刑、假释费时问题,可注重改进手续,借以克服某些可以克服的困难。我们认为:即便多花一点时间,从慎重的角度出发也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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