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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7.08.21
【实施日期】
1957.08.2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 : 司 法 厅 院 你 本年5月15日〔57〕司办字第118
厅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如何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们认为,并非所有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都要剥夺和没收被告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而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也只是转业、复员军人的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假如普通人民法院在处理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中,对应否剥夺和没收被告人所享有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发生问题时,可就近与当地军事法院或部队政治机关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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