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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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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55.01.19
【实施日期】
1955.01.19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发下“关于处理***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后,从最近少数法院报送本院报告中看来,对什么是幼女问题,在熟悉上有不够明确之处。以致个别法院处理***幼女案件时,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查“关于处理***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原文的一、二两段中引用了“天津赵汉城……***14岁幼女达10余人”和“……如对用金钱衣物引诱14岁幼女达到***目的的案件……”的例子;恐系由此引起的误解。但这两个事例只是用来分析事实,并未规定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希各地法院在处理***幼女案件时,应就被害幼女是否发育成熟以及被害幼女在身体和精神上所造成的后果等考虑量刑,以免处刑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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