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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一八”前东北旧军阀、旧官僚等之财产应否没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3.05.15
【实施日期】
1953.05.15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东北分院:
一、对于国民党反动军阀及官僚之房产,可依据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及政务院1951年7月政行齐字第181号公函所定手续予以处理。
二、“九一八”前封建军阀官僚之房产,由于台湾尚未解放,除对其中过去有严重反革命罪恶者或在日伪时期有显著汉奸罪行者或目前仍继续果断与人民为敌者应依法予以没收外,其他的目前尚不宜处理,其房产已由政府代管或为公家使用的,可继续代管或使用。
旧军阀旧官僚已故,其房产已被其子女继续多年,如政府当时并无代管或查封,一般不再作处理,但其继续人中,有当汉奸或系反革命分子者,应依法判刑和没收其继续的财产。
三、呈文中所列军阀官僚,你们可依照上述原则,逐个的加以研究,提出你们的处理意见,报请政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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