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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崇楷受贿案

 
【颁布日期】2003.12.24 【实施日期】2003.12.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 效 性】有效


    麦崇楷,男,68岁,广东省南海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2年8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对其执行逮捕。
    麦崇楷受贿一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3年10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麦崇楷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7年9月,被告人麦崇楷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使广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走私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三合水冷螺杆式制冷机组不被收缴,明确批示给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将上述制冷机组解封发还。此后,被告人麦崇楷于同年11月在香港收受广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香港楚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仲哲给予的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53.68万元)。

    二、1994年6月至1995年间,被告人麦崇楷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现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现深圳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深圳市深华企业公司的请托,对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及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深圳市深华企业公司与深圳市亚太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进行干预。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麦崇楷分三次收受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万元。

    三、1994年被告人麦崇楷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省业丰建筑装修工程公司的请托,对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天河办事处的经济纠纷上诉案件进行干预。1996年10月,被告人麦崇楷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简祖扬(另案处理)给予的“伯爵”(PIAGET)牌男式手表和“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牌女式手表各1块、镶嵌玉吊坠1个、18K金项链1条,共价值港币23.2万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1997年5月,被告人麦崇楷又对公安机关正在查处的简祖扬涉嫌诈骗案件进行了干预。
    综上所述,被告人麦崇楷于1994年至1998年间,利用其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6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麦崇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麦崇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麦崇楷受贿数额非凡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严重。
    2003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麦崇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崇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二、追缴在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70万元、“伯爵”男式手表1块、“江诗丹顿”女式手表1块、镶嵌玉吊坠1个,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麦崇楷受贿所得18K金项链1条,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麦崇楷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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