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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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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6.06 |
【实施日期】2006.06.06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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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无业。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晖,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系兰州晚报社停薪留职人员。 被告人崔志彪,男,1965年8月1日出生,农民。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伟军,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常高博,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丁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志勇,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1996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宏,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斌,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卫,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彭文珍,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孟令波,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党占虎,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管勇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潘琪,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玄昭,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被告人汪建国,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无业。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晓铭,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198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8月5日被假释。 被告人马继麟,经名:虎赛,男,回族,1979年4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秦云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系兰州市运输治理处七里河运管所工人。 被告人伊文伟,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猛,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系酒泉钢铁公司第三轧钢厂工人。 被告人鲁明,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姜鹏,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振海,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董威员,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钢,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宝堂,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箫,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晓伟,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延玲,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原系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干部。
被告人宋长春,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无业。1982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丁照鑫,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系武威酒厂工人。 被告人刘兰英,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系兰州陇鑫货运托运部经理。 被告人张宪民,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系兰州市供销社金达商场工人。 被告人冯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无业。2001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白舸,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原系兰州铁路公安局兰西公安处民警。 被告人李捷、李晖、崔志彪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一、1997年5月,李智(已死亡)与董海俊(在逃)共同出资成立兰州智华工贸有限公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伙同被告人李捷、李晖,纠集杜正海、易宝玉(均在逃),被告人崔志彪、宋志勇、刘宏、郑华、丁力、常高博、吴卫、马磊、马伟军、李斌、管勇军、党占虎、潘琪、郑晓铭、汪建国、孟令波、彭文珍、马继麟、秦云峰、伊文伟、赵猛、鲁明等50余人,为争夺地盘,巩固、扩大势力范围,积极发展成员,大量购买枪支、砍刀等作案工具和通讯、交通工具武装自己,大肆进行犯罪活动。携带凶器出入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开枪杀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形成了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团伙成员一般通过熟人介绍加入,或是在监管场所内熟悉,出狱后投靠,对内称为“兄弟”,对外则称“公司”或“某某老大”或“大哥”。作案时,由“公司”提供枪支、砍刀、车辆,“老大”、“大哥”们密谋组织策划,安排熟悉作案现场,并对作案人员进行分工,团伙首要分子遥控指挥,骨干成员带人具体实施犯罪。作案后,由首要分子提供资金,组织集体出逃,安排藏匿地点,并负责团伙成员日常开销,甚至办理假身份证、出境证、边境证、暂住证等,以逃避法律制裁。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他们开设地下赌场召众聚赌,以达到暴敛钱财的目的。他们还强行要求其他赌场给予利润分成,对不服者,指挥团伙成员砸毁赌场,意图垄断兰州市地下赌博业。在娱乐业,他们强行收取所谓的“保护费”,对拒交者采取暴力威胁、绑架、伤害等手段,以达到获取钱物的目的。他们凭借黑恶势力,强行插手经济纠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二、1998年10月28日晚23时许,易宝玉、李永兵(在逃)与被告人常高博、丁力、李斌、吴卫预谋后,携带猎枪、砍刀,闯入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4号香烟批发部,由李永兵守门放哨,易宝玉持枪威逼店主刘斌,丁力持刀捅伤刘斌的胸部,李斌刺伤刘斌的颈部,李斌、吴卫将刘斌及店员王勇捆绑,抢劫人民币10万余元,香烟90余条,价值人民币28000元,并致刘斌重伤。
三、被告人李捷与李某勾搭成奸后,为达到与李某长期姘居的目的,指使被告人崔志彪、宋志勇择机谋杀李某之夫杜振忠。1998年11月18日16时许,在被告人宋志勇的指认下,被告人崔志彪在城关区上水巷将杜振忠枪杀。 四、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白舸纠集易宝玉、李永兵和张江、张海(均另案处理)等在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渔池口一带歌舞厅收取“保护费”。某天晚上,被告人白舸指使李永兵将“水芙蓉”歌厅副经理宋吉文、“好望角”歌厅经理陈援朝叫至“金帝源”歌舞厅,要求他们每月交纳3000元的“保护费”。因陈援朝对所定数额提出异议,白舸指使易宝玉、李永兵、张江、张海对陈援朝进行殴打,迫使陈援朝答应他们的条件。此后,宋吉文共向李永兵等人交纳“保护费”3600元,陈援朝向李永兵等人交纳“保护费”2100元。
1998年12月,被告人丁力受易宝玉指使先后多次前往兰州市城关区水芙蓉歌厅收“保护费”,但仅收到150元,引起易宝玉的不满。易宝玉纠集李永兵和被告人吴卫、李斌等人,持自制手枪、砍刀窜至该歌厅,进行威胁,迫使宋吉祥、宋吉文交出人民币500元,并将宋吉祥叫至楼下殴打后乘车离去。此时,被告人白舸与其友杨德民也来到“水芙蓉”歌厅楼下,被赶来的王陇生(在逃)等人围攻、殴打,白舸遂打电话告诉易宝玉。易宝玉即纠集李永兵和被告人吴卫、丁力、常高博携带手枪、砍刀再次窜至“水芙蓉”歌厅门口与白舸会合。被告人白舸持易宝玉交给的手枪闯入歌厅,用枪指着服务员刘艳的头逼问经理的下落,被告人吴卫将刘艳头部砍伤,白舸、易宝玉持枪在歌厅乱射,吴卫等人划破投影布,砍坏音箱。尔后,将刘艳挟持上一辆出租车去找歌厅经理未果,遂将刘艳放回。
五、199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吴卫在兰州市城关区开元大酒店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便纠集易宝玉、李永兵与被告人李斌、丁力、党占虎等人,持自制手枪窜至开元酒店寻衅滋事,无故殴打经理甘善惠。当副经理成军歧制止时,易宝玉等持枪朝成的胸、背部连开数枪,致成军歧当即死亡。 六、1999年4月某日晚,李氏集团为控制兰州市非法赌博业,由董海俊纠集杜正海和被告人马继麟、马伟军、冯涛、孟令波、龚涛(已死亡)、马国栋(在逃)等人,携带猎枪、砍刀等凶器,乘坐由被告人郑晓铭、秦云峰驾驶的汽车,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友谊宾馆非法赌场,马国栋持刀将赌场负责人刘瀚文头部砍伤。随后,又赶往兰州市城关区东湖大厦陈长虹等人开设的非法赌场,马国栋、马继麟持刀砍砸“百家乐”赌台,杜正海开枪威胁在场人员,之后逃离现场。 七、199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捷、李智犯罪团伙与陈叔陇、马冰冰三大犯罪团伙预谋后,联合行动砸毁不服其控制的兰州市东湖大厦非法赌场。李智带领被告人崔志彪、马伟军、潘琪、党占虎、郑晓铭持猎枪、斧头等凶器,李捷召集龚涛、被告人伊文伟等人,并由伊文伟持小口径步枪和砍刀与陈叔陇、马冰冰犯罪团伙成员分别闯入东湖大厦非法赌场,潘琪、马伟军朝房顶开枪,崔志彪、党占虎等人持斧头将赌台砸毁,混乱中,赌场监牌员丁秀文被枪杀。 八、2000年2月,杜正海指使被告人马磊等十余人到兰州市金色年华歌厅强行收取“保护费”,公安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将马磊致伤。随后,杜正海带领被告人秦云峰等人去歌厅索要“医药费”未果。2月27日晚,杜正海纠集被告人刘宏、马继麟、姜鹏、赵猛、鲁明、彭文珍等人携带砍刀,欲报复歌厅经理,而误将鲁广云殴打并砍伤,刘宏劫得鲁广云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 九、2000年3月20日晚,杜正海、龚涛和被告人党占虎、马继麟、刘宏、马磊等人经预谋策划,将兰州市城关区天品俱乐部大堂经理刘红绑架至七里河区五星坪公墓区,杜正海、龚涛、党占虎鸣枪威逼刘红每月交“保护费”5000元。次日,刘红被迫交给马继麟3000元。 十、2000年4月4日晚,被告人彭文珍因在兰州市VJ迪厅与李江等人发生争执被打,遂告诉杜正海和被告人马磊,杜正海便纠集龚涛和被告人孟令波、马磊,携带五连发猎枪、自制小口径手枪、仿“六四”式手枪,由被告人刘宏驾车与彭文珍到达VJ迪厅,杜正海喊了一声打,便从身上掏出手枪、五连发猎枪与同伙一齐向李江等人射击,其同伙龚涛被枪弹击中当场死亡。 十一、200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磊与杜正海持枪乘坐被告人刘宏驾驶的面包车到兰州市城关区杨家园25-29号李江租住的楼下,杜正海、马磊分别向李江开枪,致李江当即死亡。 十二、2000年6月8日,杜正海经与被告人郑华、常高博、马磊、马伟军预谋后,携带五支猎枪,由被告人刘宏驾车到兰州市城关区21世纪焦点俱乐部门口守候,欲杀张立军。凌晨1时许,张立军从俱乐部走出时,杜正海朝张立军胸部连开数枪,郑华朝张立军颈部开一枪,致张立军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晖、郑晓铭将作案工具猎枪藏匿。次日,被告人李捷从北京打电话告诉李晖:“娃娃们把事办了,你给杜正海送去5万元。”李晖将款分给了杜正海、郑华、常高博、马磊、马伟军、刘宏等人。 十三、2000年9月1日,被告人李斌经策划后,指使被告人张宝堂、李晓伟、马箫、赵钢等人,将报喜鸟西服店经理蔡维义绑架到兰州市城关区红兴歌厅,对蔡维义拳打脚踢,迫使蔡维义以10万元转让其西服专卖店。然后,李斌又以15万元的价格将专卖店转让给金河裤行经理何某某,从中收取现金5万元。
十四、被告人李捷怀疑其弟李智被杀是陈叔陇、杨一凡等人所为,曾二次与被告人马玄昭共谋伺机报复。2000年10月,李捷获悉陈叔陇在白银市,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晖,由李晖带领被告人管勇军、党占虎、汪建国等人,携带枪支乘车前往白银市追杀陈叔陇未果。2000年11月7日,马玄昭在城关区北滨河路外滩酒廊发现陈叔陇、杨一凡等人,即电话告知李捷,李捷遂指使李晖安排被告人管勇军、潘琪、崔志彪、党占虎、郑晓铭携枪伺机射杀陈叔陇、杨一凡。由于该五被告人与陈叔陇熟悉不便动手,李晖又调来被告人汪建国枪杀陈叔陇等人。汪建国、党占虎、管勇军、潘琪、崔志彪等人再次到达现场,因陈叔陇、杨一凡已离去而未遂。11月8日,马玄昭将其妻被告人李延玲约请杨一凡在北滨河路名园鲍翅馆吃饭的消息告诉了李捷。李捷即指派李晖带领党占虎、管勇军、潘琪、崔志彪等人查看现场。11月9日,在李晖的指挥下,崔志彪、潘琪、汪建国持枪,由管勇军驾车前往现场守候,欲枪杀陈叔陇、杨一凡,因陈叔陇未到场而杀人未逞。 十五、200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姜鹏、李军(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董威员、吕振海及蔡武山、苏林军、关小东(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于3月1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姜鹏、董威员、吕振海与李军、蔡武山、苏林军等人持防爆手枪、马刀、砍刀等凶器,蒙面闯入颜家沟8号棋牌室,致伤乔永强等人,抢得价值33000余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 十六、199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冯涛、党占虎、伊文伟、郑晓铭、李斌及龚涛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天保茶府”预谋后,窜至城关区“丽人咖啡岛”,党占虎让人打电话叫来经理冯军,龚涛持枪顶在冯军的头上,党占虎用茶杯砸打冯军的头部,冯涛、龚涛等人对冯军拳打脚踢,后又用木棍殴打服务员王志刚等人,冯涛持茶壶将冯军的朋友周宇击伤,迫使冯军答应每月向他们交纳1万元“保护费”,尔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从党占虎处查获仿制“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经法医鉴定:冯军、周宇之损伤属轻伤,王志刚损伤属稍微伤。 十七、200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冯涛、马伟军、姜鹏、吕振海和马国栋、白荣惠(在逃)等人预谋后,持猎枪、东洋刀窜至兰州市城关区农垦宾馆地下棋牌室,姜鹏持仿制手枪在门口放哨,冯涛、马伟军持猎枪,白荣惠持东洋刀将棋牌室服务员头部砍伤,尔后抢得李兰润等人现金4000余元以及手机、金项链、香烟等物,开枪威胁在场人员后逃离现场。 十八、1999年2月28日至3月25日,由被告人李捷与李智伙同董海俊、陈叔陇等人,在建兰饭店红磨坊娱乐城开设地下赌场。被告人宋长春受李捷指使,担任赌场经理,与朱德胜(已判刑)共同治理赌场的日常经营。赌场先后盈利100余万元,其中李捷分得12万元,宋长春分得8万元。 十九、2000年11月,被告人李延玲得知“打黑除恶”有关情况及被告人管勇军等人被抓的情况后,主动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捷,并愿为李捷安排藏匿地点、提供资金。要求李捷除她之外,不要与其他任何人联系,企图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使李捷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二十、2000年7月下旬,被告人李捷得知被告人马磊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即通知被告人丁力、常高博、郑华到武威躲藏,并指示武威的蔡和平(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丁照鑫进行接待。之后,丁照鑫负责将丁力、常高博、郑华携带的3支自制手枪保管、藏匿。破案后,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2发,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3发。 二十一、2000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兰英接到被告人李晖从深圳打来的电话,要其将房间内的两支枪转移,刘兰英即将枪支藏匿于其兄刘兴国家中。破案后,从刘兴国住处查获美制“马”牌手枪1支、子弹7发,“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3发。 二十二、2000年7月,被告人李晖认为该团伙藏匿于被告人郑华家中的枪支、弹药不安全,便安排被告人张宪民从郑华处转移至其住处继续藏匿。2001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宪民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交出五连发猎枪3支、仿“六四”式手枪1支、手榴弹1枚、猎枪子弹41发。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和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捷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晖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志彪、马伟军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磊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郑华、宋志勇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常高博、丁力、吴卫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刘宏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斌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彭文珍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孟令波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管勇军、汪建国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党占虎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玄昭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潘琪、郑晓铭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继麟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云峰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猛、鲁明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伊文伟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姜鹏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董威员、吕振海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赵钢、张宝堂、马箫、李晓伟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告人李延玲的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宋长春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赌博罪;被告人丁照鑫、张宪民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兰英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冯涛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舸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捷、崔志彪、常高博、丁力、宋志勇、汪建国均系累犯。 2001年4月8日、10月12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列被告人分四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捷曾两次被判刑释放后,不思悔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被告人李捷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所犯罪行处罚,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李捷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晖犯罪情节严重,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崔志彪虽被判刑教育改造,但不思悔改,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枪杀杜振忠,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志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事实成立,但不属重大立功,故不予从轻处罚。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杀人、抢劫、绑架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华罪行非凡严重,应依法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伟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抢劫、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伟军罪行非凡严重,应依法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常高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抢劫,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常高博罪行非凡严重,应依法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抢劫中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丁力抢劫数额非凡巨大,致人重伤,且系累犯,罪行非凡严重,应依法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志勇虽被判刑教育改造,但其恶习不改,释放后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志勇所犯罪行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根据其所犯罪行,论罪当处死刑,但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丁力等人的重大抢劫案,属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杀人,并犯有抢劫、绑架罪行。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刘宏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抢劫、绑架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李斌检举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但犯罪情节严重,罪不容赦,应依法予以严惩。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卫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抢劫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吴卫犯罪情节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文珍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枪杀人,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文珍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孟令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孟令波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党占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绑架、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党占虎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管勇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枪杀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属杀人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玄昭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杀人而提供线索,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玄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杀人犯罪,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属杀人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建国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枪杀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属杀人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晓铭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杀人二起,寻衅滋事二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在犯罪中有一起系杀人未遂,故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继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他人财物,绑架人质,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马继麟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把握的主要罪行,依法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云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成员,抢劫他人财物,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属一般参加者,抢劫犯罪中属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伊文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聚众打、砸、抢,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成员者,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鹏、吕振海、董威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其所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鹏、吕振海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吕振海、董威员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钢、张宝堂、李晓伟、马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其所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钢、张宝堂、李晓伟、马箫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延玲的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宋长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照鑫、张宪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宪民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兰英违反枪支治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兰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抢劫、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并应撤销缓刑,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 被告人白舸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抢劫,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5月11日、10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崔志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马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郑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马伟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七、被告人常高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被告人丁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被告人宋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被告人刘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十一、被告人李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十二、被告人吴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十三、被告人彭文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十四、被告人孟令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五、被告人党占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十六、被告人管勇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十七、被告人潘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八、被告人马玄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十九、被告人汪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十、被告人郑晓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十一、被告人马继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十二、被告人秦云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十三、被告人伊文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后又发现其新的寻衅滋事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十四、被告人赵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十五、被告人鲁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十六、被告人姜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又发现其新的抢劫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二十七、被告人吕振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又发现其新的抢劫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
二十八、被告人董威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十九、被告人赵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十、被告人张宝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十一、被告人马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十二、被告人李晓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十三、被告人冯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三十四、被告人白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十五、被告人宋长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十六、被告人李延玲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十七、被告人丁照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十八、被告刘兰英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十九、被告人张宪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管制二年;决定执行管制三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捷、李晖、崔志彪、马磊、常高博、丁力、刘宏、李斌、孟令波、潘琪、马玄昭、汪建国、马箫、刘兰英等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02年6月6日和6月7日作出裁定、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捷、李晖、崔志彪、马磊、郑华、马伟军、常高博、丁力、宋志勇、刘宏、李斌、吴卫、彭文珍、孟令波、党占虎、管勇军、潘琪、马玄昭、汪建国、郑晓铭、马继麟、秦云峰、伊文伟、赵猛、鲁明、姜鹏、吕振海、董威员、赵钢、张宝堂、马箫、李晓伟、李延玲、宋长春、冯涛、白舸的定性处刑及对丁照鑫、张宪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处刑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兰英、丁照鑫、张宪民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性部分。 三、改判被告人丁照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四、改判上诉人刘兰英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改判被告人张宪民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管制二年,与原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二年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三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核准了对李捷、李晖、崔志彪、马磊、常高博、丁力、刘宏、李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郑华、马伟军、宋志勇、吴卫、彭文珍、孟令波、党占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李捷、李晖、崔志彪、马磊、常高博、丁力、刘宏、李斌8人已被执行死刑。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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