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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彬受贿案

 
【颁布日期】2002.04.18 【实施日期】2002.04.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 效 性】有效


    石兆彬,男,55岁,汉族,原系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于1990年4月至1993年9月任中共福建省厦门市委书记;1993年9月至1999年7月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
    石兆彬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职务。同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石兆彬受贿案移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10月1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石兆彬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3年,港机公司与中厦公司等单位合资成立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港机公司工程部经理陈炳杰作为公司代表参与筹备工作。在该项目引进、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石兆彬多次参与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年5月至10月,石兆彬先后三次在中厦公司提交的报告上批示,同意以优惠地价向陈炳杰出让土地。1994年7月,石兆彬出国考察途经香港时,收受陈炳杰送给的港币1万元;同月,石兆彬妻子林水花到香港探亲,收受陈炳杰送给的港币3万元及金项链和镶钻金手链各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4358元),后告诉了石兆彬;1997年5月,石兆彬在美国考察期间,收受陈炳杰送给的美元1万元。

    二、1995年初,被告人石兆彬接受时任厦门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请托,为陈燕新的妻子王桂兰从厦门市罐头厂调入厦门市经委提供帮助。1997年8月至11月,厦门市经委拟任命王桂兰为组织处处长,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未予批准。石兆彬又接受陈燕新请托,要求市委组织部批准王桂兰任职,使王桂兰得以担任厦门市经委组织处处长。1995年4月,石兆彬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5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同年8月,石兆彬在荷兰考察期间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5000元;1997年春节期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3000元;1998年5、6月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8000元。

    三、1993年至1998年,被告人石兆彬多次召集厦门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承建的集灌路、环岛路、海沧大桥等工程建设及治理中的问题。1999年3月,石兆彬率领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潘世建等人赴美国考察期间,收受潘世建送给的美元3000元。

    四、1997年上半年,由于印度尼西亚国威集团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合作开发的“松柏大厦”工期拖延,被告人石兆彬接受国威集团公司董事长郭国照请托,指示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加快工程进度;1999年7月,石兆彬又接受郭国照请托,要求厦门市土地局及时支付拖欠的“松柏大厦”购房款。1999年8月,林水花送女儿石林赴美留学途经香港时,郭国照通过其弟郭国耀送给林水花一张收款人为石林、金额为3万美元的香港花旗银行汇票,作为石林留学的费用。林水花让石兆彬的弟弟石兆山将该汇票寄至美国,由石林使用。林水花回厦门后告诉了石兆彬。2000年5月,石兆彬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其问题后,让石兆山代为退款。同月,石兆山将3万美元交给郭国耀,让郭国耀退还郭国照。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兆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燕新、陈炳杰、潘世建、郭国照四人的财物计美元6.4万元、港币4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金项链、镶钻金手链各一条,共折合人民币599897元,为四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石兆彬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兆彬上述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兆彬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惩处。
    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石兆彬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兆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追缴在案的美元6.4万元、港币4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镶钻金手链一条,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石兆彬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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