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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颁布日期】
1951.04.12
【实施日期】
1951.04.12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时 效 性】
有效
(一)前据皖南人民法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心核示在案。
(二)兹奉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三)以上指示,希予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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