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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6.03.24
【实施日期】
1986.03.24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送我院内部请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正确地办理,现通知如下:
1.报送的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由报送单位完全负责。凡属案件事实不清、不扎实以及有不同意见,不能作出结论的,在事实没有搞清、搞扎实和作出结论前,请不要上报请示。
2.关于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请示,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具体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或政法委员会意见。假如审委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审委会倾向哪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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