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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62.09.17
【实施日期】
1962.09.17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26〕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张贴范围,应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点、执行死刑的地点张贴,不要到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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