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3.08.28
【实施日期】
1993.08.28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治理性质,假如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