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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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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0.11.17
【实施日期】
1990.11.17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总结把握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对有关行政案件请示的解答工作,特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64)法研字第75号和(73)法办字第004号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今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行政审判中遇有疑难问题和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按照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假如审判委员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倾向性的意见。
二、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
三、请你们务必在1990年12月25日之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判庭建立、干部配备和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次专门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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