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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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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04.05
【实施日期】
2004.04.05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法院的回函,2002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依据此法计算,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应为55.93元。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赔偿委员会遵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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