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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日期】
2003.08.06
【实施日期】
2003.08.06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心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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