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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6.04.25
【实施日期】
1996.04.25
【颁布单位】
最高法
【时 效 性】
有效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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