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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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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7.07.21 |
【实施日期】1997.07.21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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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黄文■,男,广东省罗定市新乐镇人。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1997年4月25日,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对赔偿请求人黄文■以妨害公务罪提请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0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19日,罗定市公安局对黄文■执行逮捕。该案经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审查,认为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1997年6月7日撤销逮捕决定,6月9日,黄文■被释放。
1997年6月30日,黄文■向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了案件事实: 1997年1月6日,罗定市新乐镇政府组织工作队清理村民拖欠的费用。当工作队清理到黄文■时,黄因无钱交纳而与工作队发生冲突。参加清理工作队的新乐镇派出所干警卢添源先后开了5枪,第5枪击中黄文■的大腿致其重伤。后工作队把黄送至医院治疗。市公安局遂以妨害公务罪将黄逮捕。 罗定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黄文■因无钱交纳拖欠政府的费用而与新乐镇政府组织的收费工作队发生冲突,被枪击致重伤。其主观上并无拒交应交款项、妨碍工作队执行公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黄文■属于错捕,应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1997年7月21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对黄文■被错误羁押20天赔偿人民币488元。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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