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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0.07.09
【实施日期】
1990.07.09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予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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