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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颁布日期】
1987.11.18
【实施日期】
1987.11.18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函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领事司转来奥地利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询问你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并请求出具证实。我们经研究认为,你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实。假如本案已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证实内容可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现正在上诉审审理期间,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假如二审审理终结,证实内容则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判决,应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假如本案一审终结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证实内容可为“本院关于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年 月 日生效”。请你院查明情况,及时出具证实,并加盖院印,由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奥地利驻华大使馆。
以上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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