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3-11
执行日期:1987-3-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月6日粤法〔1987〕1号《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确系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判处刑罚,经再审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审判决书的主文如何写可区分不同情况:凡因起义投诚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判刑的,应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凡因起义投诚前的历史罪行被判刑的,应写按照党和国家对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撤销原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