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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你院办秘发字第143号函已收悉,所说一般债务其中还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很难笼统地作肯定或否定的原则答复。至于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中财委复本院东北分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程序问题的公函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分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北京、天津市法院,河北、山西省人民法院:兹将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第六办公厅1954年9月3日复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私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规定的函
湘西苗族自治区桑植县人民法院:你院本年8月14日法行字第30号函已收悉。本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实的规定,你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5月31日法行调字第371号为国内侨眷与旅外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我们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交换意见一致认为居住在国内的侨眷要求与旅外华侨离婚问题按照政务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指示
据华北各地反映:初审法院积压尚未执行的案件很多。仅河北省定县专区的曲阳、定县、行唐、新乐、无极、饶阳、蠡县、肃县等8县不完全统计即有130件。其中有些是判决二三年尚未执行的;有的当事人为了声请执行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妇女分娩后婴儿死亡产妇已恢复健康男方仍须满一年后始可提出离婚问题的函
石家庄人民法院转董致祥同志:今年2月11日来信询问:妇女分娩后身体复原,小孩死亡,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须经过一年?查同一问题,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提出。已由我院于今年7月1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
自婚姻法施行以来,各地妇女对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经展开了果断的斗争,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有些县、区、乡、村干部不但未予妇女的合法斗争以积极支持,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态度,不关心妇女的利益,甚至借口“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心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讼事件”等问题的解答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10月8日发中字231号函悉,兹将读者马骥所询第一问题代拟解答于后:马骥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之“非讼事件”,如1951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不应轻信基层干部所提供的材料的通报
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把妇女从残酷的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但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封建落后意识的残余,在广大的农村中还是普遍地存在着,本院从处理农村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本院本年8月13日法督一字第3号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现据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呈报处理谢青锋与法侨亚力离婚一案,因当地无外事机关,请指示如何处理。经由本院与中心人民政府外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关于农村中的庄基、伙道纠纷案件,在第一审卷内,往往附有当事人双方所绘草图,而所附双方草图又常是不一致的。使上审法院及本院很难辩识哪一草图绘制正确,从而增加了若干困难,致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正确而迅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心直辖市人民法院、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就沈阳市院送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汇报中两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接阅沈阳市人民法院送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汇报,对其中所提两个存在的问题,我们有下列意见,希你院研究后转复。(一)关于执行迁房案件,因被执行人找不到房屋而不搬家,其物品、家具应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会议记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法院:你院执行工作及执行会议记录等件,均收悉。关于执行会议记录所列讨论事项(四)“具体案情执行方法”第二款担保店(人)之责任规定为“如有担保欠款之担保者应负连带责任,被保人逃亡之担保人应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地人民法院婚姻案件陪审情况的综合通报
从收到的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124件报告中,有8件是省分院以上的综合报告。在综合报告中了解,有几省的县市人民法院,曾经采用过陪审方式审理婚姻案件,如吉林、辽东、察哈尔省等,但未正式地形成一种制度。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同判决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嘱转服务机关送达藉便说服教育或作适当处置的通令
各级人民法院: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阳专区分院,1951年3月12日法呈字第95号来呈:因南下工作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对方都在原籍,依法应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唯所在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不甚积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直致诉讼终结双方既未就管辖问题发生争执,即对管辖业经合议(参照对内适用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试行通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自不得因判决于自己不利,在上诉中又有争议。上诉法院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乡政府有无强制执行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报告一件已悉。浙江省院关于区乡政府有无强制执行权问题所提供的意见,我们同意你院的熟悉,但省院原提意见中有谓:“……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区乡政府声请执行。但如在执行中发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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