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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法院:本年5月7日法刑字第1034号报告收悉。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应否定其年限等问题,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已就这类问题,于本年5月15日以法制刑字第105号函答复浙江省人民法院。兹摘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绥远省人民法院: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

  •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法院: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号呈请解释政务院公布试行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缓刑,应如何运用?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作参考。死刑、无期徒刑的缓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1年12月11日临法秘〔51〕字第314号报告阅悉。关于孙太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问题,不论是否在职干部,均应予以刑事处分。单纯公开检讨与行政处分不足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至于如何制裁,你院可酌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人民法院:你院法市研报第8905号报告悉,兹对所询保外执行应否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买卖汉奸财产的效力两疑问,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一、判处徒刑交付有关机关团体或交妥当铺保或人保实施管制的犯人,

  •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广西省人民法院:接你院1951年5月份“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关于婚姻、典债、量刑等问题材料汇编”一册,兹就该刊第五、“对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的解答”及第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问题的函
    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专区分院:本年3月6日函悉。兹将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来问解答于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所谓并得

  •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
    华东分院:本年3月12日东法编字第1037号报告请示刑事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折抵问题,经研究后,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所提意见;但尚有下列意见,希予研究:(一)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中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大江通旅馆负责人李开源,系反革命特务分子,解放前在该旅馆被“九二”大灾焚毁后,他就向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多为商号或银行负责人)借款兴建,迄未偿还。解放后债权人等曾先后向重庆市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
    皖南人民法院:你院1951年2月5日法行统字第255号签呈收悉。除关于判决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同时宣告■夺政治权终身的问题,因各处提出的意见极不一致,已转请中心作统一解释,俟得示复再行通报外,兹将所询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华东分院: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原则上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的刑罚,再宣告其应执行的刑罚;故就数罪都处有期徒刑来说,应在该数罪所处的总和刑以下,及其中一罪所处最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伪法院处刑效力问题的解释
    政务院秘书厅:10月30日政秘字第66号公函附革命军属陈曾忠原函一件均悉,兹就其所提出两点综合解答于后,希参酌转复。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及司法制度,但伪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纠正对反革命犯的轻刑倾向的指示
    上海市人民法院:本院审查了你院9月份28起匪特案件的判决,结合日常受理的匪特上诉案件的了解,认为你院处理匪特案件是存在着较严重的轻刑倾向,亦即“宽大无边”倾向。28件匪特案件的罪犯计124人,其中绝

  •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
    山西辽东省人民法院:从你院报告中了解,由于各县人民法院对于烟毒危害熟悉不足,存在单纯“照顾”观点,对于禁烟禁毒法令,不仅一般宣传教育尚欠深入广泛,而在办案量刑上也都表现失之于轻。山西省关于霍县禁烟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西北分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管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

  •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后成立。但在某些地区非凡是有些新解放地区,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在帝国主义指使之下,仍在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等活动方式,组织特务土匪,勾结地主恶霸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
    上海市人民法院:本院从受理原由你院作一审审判的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依照监督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了解,你院最近期间对财产刑罚的使用,是存有偏差的。具体情况是:专科罚金的有何智仁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一案,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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