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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最近接到一些县人民法院的来信反映:在清理复查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改判或平反,但因找不到犯人下落,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案件,原判法院重新做了裁定,但裁定书送交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10月23日(62)法办研字第66号请示报告已收阅。现对拘留和羁押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过,现发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试行。(一)需要经过侦察的刑事案件,如凶杀、抢劫、盗窃、诈骗等危害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押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制作法律文书的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案件是否经检察院起诉问题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羁押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18日〔62〕豫法办字第38号请示已收阅。对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一)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移送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布告上写明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28日(1962)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27日法办报字第28号的请示已收悉。同意你们关于人民法院出布告应当注重事项的意见。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根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报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逾期没有处理的数量很大。(中略)造成这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请示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并对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照转的作法提出了意见。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判案件当事人损失补助经费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月24日(62)法刑字第67号报告收悉。对平反错案的赔偿费用的支出问题,我院近日请示中心政法小组,中心政法小组同意我院提出的意见,即错判案件平反后,假如当事人及其家属因被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核死刑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节录)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9月10日中心“关于死刑案件审批办法的指示”中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其案情一律由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对清楚,最高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1年10月27日〔61〕青法办字第1374号函悉。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其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随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局:(一)为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对于了解国家重要政治机密、军事机密、经济机密和国防尖端及科学技术重大机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统一由省、市一级公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号“关于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我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假如发现只须改判刑期(在认定事实上并无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不再报送本院复核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从执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以来,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复核的案件中,“死缓”案件还占有一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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