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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外交部办公厅: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一、附件提到的第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佩宽与德留信子离婚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法一外字49号函悉。关于旅日归国华侨颜佩宽与日籍妇女德留信子离婚案,根据本案现有材料,(经与有关单位联系,康鸣球领导的华侨总会是个较进步的团体,它所出的证实可作参考)。双方的感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鲸文与冯素山债务案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你院1953年华法民一字第9407号函已悉。周的欠款立有字据,证实折成美金450元,在第二审上诉理由中周也表示愿照人民银行收兑美钞的牌价计算,因此以美金牌价折合人民币判偿,较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县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号报告,要求解答三起有关军婚的问题。现转你院就近了解答复,并提出我们意见,以供参考。一、杨德英与陈昆■、姚师舜先后订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1953年12月10日华法民三字第8728号呈悉。关于唐山市封佐廷于1942年(来文写1952年恐系笔误)出典房屋7间(连地皮)与安福全,典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期满。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树坛与程和宝等为房屋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1953年12月11日来函收悉。关于王树坛买薛汇川的稷山县城内西大街12号房屋纠纷案件,我们提出如下的意见,请考虑:一、据薛元涵说毛克恭是王树坛在稷产业全权代理人是否属实?从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3年12月12日来呈收悉。我们认为刘庆义与原辽宁省教育会间的契约,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满15年期限。在满期后,因为日冠占据沈阳关系,未能收回。迄今刘庆义已多利用近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常临与张绍范为执行股东财产纠纷一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你院1953年11月30日法总字第4607号函悉,关于对孙常临与张绍范为执行股东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处理意见,我们认为:如孙成国所作买卖确非其夫孙常临共同所有,则不宜查封孙常临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本年12月5日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解放后政府发现此类抵押债务,采取措施,从原房主所抵押的房产上取偿其所欠贷款,完全合法。但如就这项抵押房产取得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解放军水利工程第二师司令部张季农同志:由中心政治法律委员会转来你的来信一件收悉。你所询问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终审判决的问题,因不了解所问详情,仅就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几个原则意见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你会于1952年7月19日(52)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公函为了联合铁驳船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的问题,要我院决定处理,我院当时主张除按具体情况处

  •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
    山西省人民法院:你院前以(53)法秘行字第641号函请示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经本院转请最高人民法院核示,兹奉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10月10日法行字第7757号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你院8月19日华法民五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的请示,经与中心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本院接到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本年5月20日法民字第3号报告请示有关革命军人婚姻的八个问题。其中第一、四、六、七、八个问题均可参照本院与军委总政、内务部、司法部1953年6月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7月7日同三(53)字第7号报告提出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我们的熟悉如下:一、来文第一问题的一二三四各项,都可依据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针织业联营社对外担保的责任问题的解答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你院1953年6月24日院函(53)字第144号报告及附件都已收悉。你院给重庆市院关于联营社对外担保的责任问题的解答,基本上是正确的。兹将中心工商行政治理局函复我院关于联营社性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沙河县人民法院:你院1953年6月15日和18日致军委总政治部三函已由军委总政治部提出意见:“用例稿填写”,“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转请我院处理。关于你县革命军人阎金乾、李进臣、张忠的等三同志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妻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法院:你院1953年6月16日致军委总政治部秘行第211号公函及所附怀来县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姻统计处理表各一件已由军委总政治部转来我院处理。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妻要求离婚,应遵照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山西省人民法院:襄垣县人民政府1953年5月30日给军委总政治部23件公函,已由该部转请我院处理。并提出意见说:“……用例稿填写的……信很多,因填写简单不清,使我们很难处理。同时这样潦草的整批处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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