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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11月3日(54)法民(一)字第2223号报告收悉。关于王玉山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工作,对其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可参照司法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法院:1954年11月15日(54)法办字第61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我们曾与财政部联系。破产工商户的现有财产如实不足以抵缴税款时,经法院判决后,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辽宁省人民法院:司法部转来庄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一件,兹随函转送你院处理。另就我院对此问题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的结果,提出几点意见供你院处理时作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
    华东分院:10月5日东法行字第5225号报告收悉。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根据你们在报告中所引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附件中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转业军人与复员军人是有所不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外交部办公厅: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续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16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报字第26号有关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请示一件,经研究并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革命军人石贵章与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法院:你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为了受理的军人婚姻问题拖延难办,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报告请示司法部并抄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函天津市人民法院:1954年7月28日(54)二庭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应与税款银行贷款同样处理的问题经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国

  •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外交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心工商行政治理局、中心法制委员会、中心华侨事务委员会及内务部研究后拟订之“外人在华遗产继续问题处理原则”,业经政务院修正,并于1954年6月7日批准试行。今将该“原则”颁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与地主及资本家之间旧债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法院:1954年8月26日行财字第10689号报告及附件均收悉。关于资本家欠地主历年久远的债务应否偿还问题,除同意你们的意见外还要看土改时地主是否欠农民或农会的债务而定。如现在地主已经没有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参照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的有关证件提出的几点意见
    外交部:你部本年7月29日欧字第1602号函及所附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全卷、佛布斯父子遗嘱抄本、委托书等件均收悉。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以供参考。一、W·佛布斯的遗嘱第四款后段已说明,对遗产除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东亚公司偿还存款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本年7月16日(54)二庭办字第80号呈已悉。关于私营东亚毛呢纺织公司偿还存款问题,因存户有185户之多,必须通盘考虑,不能单就马蔡淑贞一案而论。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总路线对资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心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17日来函〔侨群字第(54)1791号〕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提出几项意见,特抄转你院后转有关法院参考。但解决华侨婚姻纠纷问题,根据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1月28日法行调字94号函悉,关于本国人与外侨或旅外华侨婚姻问题的处理,因涉及外交与侨务,本院曾与有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致未能及时答复。现经研究,同意来文第三项内所述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请示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我们经研究并征询外交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现就你院来文所说的几个案件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一、仇大海与华玲

  • 最高人民法院指示
    各级人民法院:兹将本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附: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一、1953年夏我们总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丹麦驻华使馆询问婚姻问题提出意见的复函
    外交部办公厅:你部本年3月11日发办签(54)号第406/486号公函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根据丹麦使馆致你部照会,安德斯于1940年在青岛和苏联人伊奥劳夫斯基结婚时是中国籍;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
    东北分院:你院五三年法总字四九四八号请示及所附六个外侨继续案件十八宗均悉。经我院与外交部及中心文教委员会宗教事务处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一、苏侨阔洛司结列夫声请受赠遗产案,解放前外人遗产中之房地如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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