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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晋九如:本年5月8日的来信收悉。关于你提出的小孩抚养问题,我们意见,应向小孩父母讲清政策和他们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明文规定着:子女合法利益必须受到保护;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孟宪起(大连机车车辆制造厂劳动工资科):5月19日来信收悉。关于地主欠别人债务,原不在农村土改中废除之列。你母亲病故借用别人棺木,应该偿还。楠木棺木买不到,债务人可以提议折价偿还。如因经济状况变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你县绣衣池谢国亚的来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亲的从堂兄妹能否结婚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次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应从习惯。但对具体问题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5年4月4日(55)刑字第00453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收悉。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问题,我们已与有关部门联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合伙人负连带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近年来革命军人家属,寻找革命军人者日益增多,而所寻军人,多与家庭失掉联系较久,几经寻找,亦无下落。鉴于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国内秩序早已安定,邮电、交通畅通;且自全国大陆解放和朝鲜停战以来,部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18日电悉。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处理问题和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婚姻处理问题,经与外交部、内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军人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外交部:你部发亚字54/288/410号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华侨眷属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中心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提出离婚以国外华侨重婚或久无音讯又无法查明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的函
函兹将外交部办公厅发办欧(55)字第165/181号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续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暨附件转发你院一份,以供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附:外交部1955年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函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续问题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1月31日法民字第240号请示收悉。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志愿军军人陈金标既与家庭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现又经中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调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赴朝担架队人员的婚姻处理问题的函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部于1954年11月26日转来你厅同年11月5日司总字第153号办字第67号请示对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婚姻处理问题的报告一件已悉。经与内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赴朝民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广西省人民法院:12月17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2月1日省调字第156号请示悉。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以及法院判处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按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1号函和办法第一项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
全国大陆解放已五年,朝鲜停战将近两年,革命军人给家庭通信的条件完全具备。为保障革命军人婚姻,又照顾一部分多年无音讯之革命军人配偶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精神,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部本年11月23日转来你厅1954年10月29日司总字第136号办字第61号关于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报告一件。经与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如下意见:中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外交部: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批复暨卷一宗。我们的意见:英侨柏利稳遗产在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公告继续期限内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请继续,虽未提出证件,似应由秦皇岛市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4年11月18日法行请字第38号请示收悉。关于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可否以公债抵偿债务问题,经与财政部联系,认为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如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资清偿债务时,经法院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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