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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一)现役革命军人配偶以婚姻法公布前军人与家庭二年无通讯关系,婚姻法公布后又有一年无通讯关系为理由提出离婚者,必须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及县、区、村机关和群众团体慎重调查。调查如证实在婚姻法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纠纷中如何区别城乡债务问题的通令
    一、前据浙江省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城市债务纠纷处理的一些问题,除一部份已经批复外,尚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关于城市与农村之界限如何区别一节,各农业性之小县城与工商业性之大市镇,应以农村抑以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苏南人民法院:1951年4月3日法民字第1222号报告收悉,兹经研究,提出下列意见,以供参考:(一)关于立嗣问题:在中心尚未颁布关于亲属继续等法规以前,可参照婚姻法的精神,视为一般收养关系,这种收养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法院:你院1951年3月20日闽法行字第789号呈请解答关于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经分别研究后,提出我院意见如下,以供参考:(一)房屋代管人,未得原业主同意,私擅将房屋盗卖,此种买卖行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节录)
    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请转知各地人民法院协同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案件多予协助,并就各地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目前存在着的问题,提出了八项意见。经我们研究,认为这些问题之发生,除第七项有关立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兹将你报转来第十区政府于荫波同志的问题解答如后,希以贵报名义函复为荷。于荫波同志:来信收到,所问有关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对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华东分院:“报告所询子女的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依一般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洵如来文所称,尽可以从民间习惯。如竟有此具体问题发生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自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法院:前据你院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政研字第五七四九号提出关于城市债务纠纷处理一些问题,当经本院提出意见,去函征询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兹得该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二月九日经办字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
    解释苏南人民法院常州分院:一、在《华东区金银治理暂行办法》公布后,仍以黄金计值借贷,且附有利息,即是变相的计价行使流通,违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这种金银借贷,关于给付标的之部分应属无效,但其契约本身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0年11月25日东法编字第0504号报告一件已悉。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苏南司法处:接到你处1950年12月1日苏处研字第2647号报告,提出有关继续等问题,兹经本院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予参考:(一)解放前所立嗣子是否有继续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心尚未颁布关于亲属继续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答复
    获鹿县人民法院:1950年11月18日及12月16日来函均悉,所询有关本院法编字第二四九八号复人民日报人民园地组并抄致河北省人民法院函及中心人民政府司法部对山西省法院的答复一节,查本院该函并非对于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8月17、30日以文字第105、109号两呈并附抄件一件均悉,兹将所提问题,合并解答于后:一、对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经与中心军委政治部及法制委员会研究结果,认为仍应根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为解答人民日报读者询问并希使用报社名义作答的函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组:转来12月14日读者询疑函三件已收到。这三起事件,有的已经提起诉讼初审,有的已结未或未结,有的正在预备提起诉讼。本院因对各个案情及其所联系的一切情况不能获得全面了解,仅凭来信片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东北分院:(一)收养契约虽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契约,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与收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只不妨碍子女利益,在习惯上(如近亲辈分)又无妨碍,即应认为是合法的契约。来件所称系陶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小辰婚姻案件所提处理办法及商榷意见的答复
    河北省人民法院:10月17日函并报告已悉。关于陈小辰与刘西耕婚姻案件,你院及专县分别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分院并在地委和专署直接领导下就此案件又作了一次具体的调查,以补本院杨显之同去和省院刘国坤同志前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一、本年8月11日文呈字第97号呈及附件均收悉。二、甘肃省人民法院请解释关于使用金银订立契约应否有效问题,你院意见拟就地区(汉族区与少数民族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有分寸、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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