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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研字第四一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罪犯,患病危急,可否准予保外医治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南政法委员会同意,除了重要特务、匪首、惯匪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9月2日水法秘(52)字呈悉。关于所问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答复如下:凡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犯可用机关管制或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复核改判问题的指示
关于复核改判的问题,不问原判量刑过轻或过重,复核法院认为必须加重或减轻其刑时,均以撤销原判并加具意见发还原审从新审判为宜。重新判决后,除反革命案件外,均应准许上诉。至复核法院认为原判决不当,以自行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央一级“三反”法庭职权的通知
政务院、外交部、人事部、华侨事务委员会、情报总署、民航局等六单位人民法庭,财委与财委所属各单位人民法庭:根据政务院4月3日政政字34号通知“关于免除贪污数目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旧币——编者注)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兹下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一份。并请转发到各专署和省辖市。希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参照试行。附: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严厉法纪,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行犯人游动展览与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复
辽东省人民法院:你院法秘字第24号函送“辽阳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携卷下乡,就地审理反革命案件的经验介绍”的报告,已悉。采用群众路线的就地公审方式,正确惩处罪犯,教育群众,是做得有成绩的,应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案犯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1年11月24日法研字第600号呈收悉。湖北省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案犯之执行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但对于第二项内“至于个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兹接中心人民政府公安部来函:“为据天津市公安局报告略称:‘河北省武清县人民法院派法警张恩义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拟起出该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枪支:但事先未与我局联系,即径往犯人所供地点起枪。该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外交部:本年10月13日发部欧字第(51)1605号来函收悉。关于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可否准其聘请辩护人代为辩护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则上可以答应,至于辩护人究应如何产生以及其他具体办法,可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杀人案件应当遵照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根据本院审核案件,发现杀人命案,有些县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立派负责干部协同检验人员,亲莅现场,具体勘验,依据伤情填具验断书,得出明确结论并附卷,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主要根据之一,使案件迅速得到正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的指示
自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实行后,各地对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罪犯,有的不准上诉,有的仍准上诉,办法颇不一致。兹经中心各有关机关会议决定:凡经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但仍须呈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1年8月16日法研字第455号报告并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在罪恶较小、民愤不大并刑期不长的三个条件下,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以为在中心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华东分院: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心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一)前据皖南人民法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心核示在案。(二)兹奉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沈阳、旅大市人民政府并人民法院:根据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1月16日公文第29号通令第二项之规定,你市之死刑案件,系由市长批准后法院宣判执行。兹为慎重起见,特予变更,今后你市之死刑案件,应依据该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刑民事案件不能拒不受理的批复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浑源县人民法院1950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作报告中,均反映:“收案时如系事实不明、材料不具体又无确实证据者;或系稍微的刑民事案件,均退案不收,让其回村进行调解与继续收集材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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