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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据公安部十一局称:最近他们收到一些劳改单位请示的有关劳改犯外逃的刑期计算问题。对这个问题,我院今年2月11日法文字第4号文件曾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提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月26日青法办字第1566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院认为,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不宜由法院来作解答。有关这类问题,应当转请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23日〔62〕法刑秘字第3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期满,按其悔改程度处理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理解为“改判”,还是理解为“减刑”的问题,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定前应暂勿使用拘役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3日院办字第50号请示函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适用“拘役”这一刑罚所提出的意见。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判处拘役问题的请示意见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27日〔62〕闽法办字第1979号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心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是处理赃款赃物的一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稍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月31日(62)法办报字第24号请示报告已收到。你们对我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是正确的。我们同意你们对提出的两个问题的意见。附:辽宁省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江苏省政法三机关《关于打击投机盗窃活动中追赃情况通报》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在同投机、盗窃分子作斗争中,注重要投机、盗窃分子退赃是必要的。但是,这项工作很复杂、政策性很强,应该非凡慎重。打击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大犯、惯犯和集团犯罪案件,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心关于预备粉碎蒋匪帮进犯我东南沿海地区的指示,对当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治安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审判工作,积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本院收到的人民来信中看出,有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不够严厉认真,有的案件没有按照保护军人婚姻的原则进行处理;有的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1年10月20日法研字第115号函收悉。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30日〔61〕法秘字13号请示,已经收到。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个别教育、传讯教育、当众检讨、赔偿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1年5月9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假如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全国妇联:你会宣教部李琼同志9月23日来电话,询问对被判徒刑女犯和被判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有何非凡照顾的问题,现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你院请示关于罪犯在判决前关押日期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院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经中心政法小组审核同意。现答复如下:关于宣判以前的关押日期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在1957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对象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0年刑便字第123号来函收悉。关于管制的对象问题,195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对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实践,效果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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