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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9〕法一字第117号请示收悉。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本院在1959年10月13日法研字第25号对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已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江西、云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手续问题,我们认为公安部今年5月间根据中心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情况向中心的报告给江西省公安厅的批复中指出:“凡是经过群众讨论,人民公社党委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关于死缓减为无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节录)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现就有关法院工作方面执行特赦令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正确地进行这项工作,望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特赦令、有关的文件和人民日报的社论。在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都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9年6月4日〔59〕办字第68号请示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免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处理意见。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免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军区转)1957年2月19日济南军区政治部来电请示: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答复如下:今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来文,询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
甘肃、云南、安徽、陕西、辽宁、广东、福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若干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12月24日普刑上字第70号、1958年2月9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国选举工作,各地已在开始进行。各地人民法院应该把保障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特根据党和国家历次关于在选举工作中剥夺犯罪分子和坏分子的选举权利的指示精神和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国家信息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9月10日〔57〕京高法研字第01801号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报告”的联合批复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1957年5月6日〔57〕公劳字第260号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现批复如下:一、凡因改判、撤销“加刑”,以及法律手续办的迟缓而释放了的,不发生补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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