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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稍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稍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一字2494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你厅1956年2月16日〔56〕司研字第24号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轻谁重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一些稍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
全文 (经中心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三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文件下达)现在就几个主要的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初步的意见:一、根据当前形势和敌情变化,对反革命分子应该少捕一些,少杀一点,捕的必须是少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5月3日法办字第193号关于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可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的请示已收到。我们原则上同意来文中所提的第二个意见,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广西省司法厅: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是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首要任务。根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5年7月29日(55)沪高法办字第2939号、1956年2月3日(56)沪高法办字第0552号及1956年5月3日(56)沪高法办字第1915号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5年12月5日刑字第1号报告收悉。对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千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现在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两个问题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5年4月21日〔55〕法司字第272号致司法部的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本院处理。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肃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逮捕的反革命罪犯刑期之折抵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法刑字第2057号报告收悉。关于在国外逮捕的反革命罪犯折抵刑期从何时起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罪犯在国外被逮捕之日起算。*** 国家信息中心提供,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司法、公安厅、局:近来有些地方请示的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界限,捕押少年犯的法定手续、以及少年犯的清理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界限。按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7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风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你院以〔55〕法告字第32号报告收悉。我院同意你院对福建军区军事法院请示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附: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1955年8月12日〔55〕司建字第98号函已收到。兹答复于下:一、前华东分院1950年12月19日东法编字第925号向本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中所称的通奸案件的“被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26日(55)闽法办字第670号报告悉。关于程惠菊和程惠琼溺死程立德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杀人应如何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2月28日〔55〕法秘字第5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少年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一、前中心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的批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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