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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实程序”的通知中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人民法院;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厅、局,华侨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处、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1955年5月5日法行字第7044号、侨内字第1925号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2月24日〔58〕法研字第13号请示收悉。所提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居住在我国的我国公民向我国法院提出与居住在苏联的苏联公民离婚,我国法院应当受理,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法民字第9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一)一审判决不离婚,上诉到二审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劈、生活抚养费等问题未达成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8年3月8日〔58〕院民字第185号请示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我院已于今年4月5日函复你院。第二个问题,即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又提出与民事诉讼有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从略。(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1月20日法民字第2号函悉。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经与内务部联系,在教养院受教养的人(不包括受劳动教养的人)。在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是可以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对民事案件上诉人更加不利的判决,对上诉或抗议案件是否必须传唤当事人等公开审理及受理下级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作为第一审或第二审等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12月23日〔57〕法研字第171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需要作出对上诉人更加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民政厅:你厅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三日(57)民社姚字第51号函悉。兹就所提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承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结果,就是把由于这种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中的扶养关系、财产关系、继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12月11日民二(57)字第393号报告及附卷均收悉。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假如他们愿意回大陆居住,只须持在港、澳居住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去年四月十七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假如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兹将你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本年6月6日及8月9日两函转给你院,请你院答复,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一、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根据我院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23日第75号及7月12日报告均悉。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判决问题,我们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司法厅:你厅本年7月30日〔57〕联办研字第50号函悉。关于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我们意见,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时,由院长或者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司法局: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女方产后3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二、关于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节录)
湖南省司法厅:你厅本年五月二十三日(57)司审字第72号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我院处理。兹分别答复如下:(一)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是否必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4月30日(57)法研字第35号请示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兹答复如下:一、对劳改犯提起离婚的案件,原告人可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犯人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12日〔57〕法办秘字第57号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的批复抄件已收悉。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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